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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五章:革新商制(2 / 2)

难得,是制度和法律。

这一点上,不能照抄后世,因为国情不同,社会形态和商业行为也不同。

“除了朕刚才所说,未到衙门办理行商许可的一律斩立决之外,各省的物价,可以根据地方民情,酌定一个平抑的价格。”

朱允炆举了一个例子,“上下红线的浮动,不得超过官定标准,粮盐铁布煤,现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,也是钱物交互最大的五种货物,地方官府必须要严格管控,如出现紧缺,府县报于省,开官仓止抑物价,商户不允许出现超出红线哄抬物价的行为,违者斩立决,家产籍没。”

朱允炆说,刑部的官员就忙着低头计。

“行商买卖,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,商人以利趋,做事行径往往不择手段,对于在通商过程中失信和违约的行为,地方商税衙门予以受理清查,查实后,对于失信方,罚没家产与原告。

地方官府与民间商人的买卖行为,同样受到该法约束,不允许出现强制买卖和买卖后反悔的行为。”

新任的刑部尚书张春便心头狂跳。

朱允炆又说了很多,都是他脑子里对后世民商法残存的一些记忆条文,略作更改后便都拿了出来,然后与户部、刑部的官员进行相互印证,最后一一记录下来。

“律法方面,暂定这些,日后过程之中,查漏补缺,慢慢填充。”

朱允炆喝口茶水浸了浸发干的嗓子,又把目光转向了夏元吉。

“至于商税,之前朕所说的阶梯税法不动,地方府县的经商行为,购买方和出售方双方在完成行商行为后,由出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凭证,购买方持该凭证可以到商税衙门换取银钱,钱数为该次交易额的三十之一。”

发票是必须要有的,但是如果官方不出面,发票就很难获得生存的土壤,发票可以换钱,这便极大鼓励了普通百姓在交易完成后主动索取发票。

只不过,很多民间的百姓不识字,朱允炆不得不为此将古印度发明的阿拉伯数字顺手给拿出来。

发票的格式,便是以阿拉伯数字会同汉字一同誊写。

再辅以严法,虚改发票金额的行为,一经查实,斩立决!

律法方面,确实过于严苛,但只有严法,才能保证民间行商不在一开始就走上歪路,也不会在一开始就充满了鬼蜮魍魉。也只有严法,才能保证大明这么一个老大帝国从上往下,能够高效率,高精准度的运转起来,就好比,耕战体系的大秦。

等什么时候大明民间的行商行为都变得守信守法后,严法自然会逐渐宽松,如果连老百姓都开始有了守信守法的概念,他们自然会在日常的生活中进行监督,那律法唯一的功能,就只剩下处罚了。

“另外,自今日起,官办粮、铁、盐、煤四市,辽东江南两个织造局,所有购货的货商,一律提前交纳一笔税费,数额为四十税一,由官方出具凭证。

该批货物如由商户自行售卖,则年终商税稽查局收税时,该凭证可以抵消等额商税,如该商户选择转手于人,接手者可向转手者索取官方开具的凭证,用于其年终清缴税务时抵扣,如转手者拒绝提供凭证,接手者可向商税稽查局举报。”

朱允炆本来考虑过增值税,但增值税还不符合现在大明的国情,只能将增值税之中流转税的一部分先拿出来用以过度,因为现在大明自生产-加工-批发-销售的产业链根本不完善,没必要整出增值税这么复杂的税种。

而且商税的主要大头,还在粮盐铁煤布这五种身上,这五种,又多是大笔交易,为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避税的行为,流转税确实应该存在,考虑到交通运输成本,虽有流转税,便不在额外征收,可用于年终清缴商税时抵扣。

林林总总,足足花半个多月,朱允炆总算跟户部、刑部草拟出了一份章程,接下来便是推行全国了。

这时候就看出了帝制的优越性,那就是绝对的效率。

凡是收到章程的地方布政使司,第一时间就是按章办事,绝不敢拖沓耽搁,当然,也不需要他们在议论探讨了。

耽误就是大不敬,没办却说办,那就是欺君,全国的锦衣卫所可都盯着呢,敢不拿皇帝的话当回事,你得做好满门抄斩的准备。

虽然还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,也有很多细微之处的瑕疵,但查漏补缺,朱允炆也做好了慢慢完善补充的准备,甭管怎么说,大明商业体制改革,自建文二年,总算轰轰烈烈的拉开帷幕!